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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我们于2018年1月发出提示简报后,开曼群岛税务资讯局(下称“税务资讯局”)现已发布国别报告规定(下称“国别报告”)指引1。
国别报告规定,每个属于“开曼群岛居民企业”2 的实体均须确定本身是否为某一跨国企业(下称“跨国企业”)的成员实体(下称“成员实体”),并须告知税务资讯局有关跨国企业集团(下称“跨国企业集团”)3 之报送实体(下称“报送实体”)4 的名称及所属司法管辖区。倘跨国企业集团的合并集团收入达8.5亿美元或以上,则报送实体须提交报告(即“国别报告”)。报送实体仅须代表同一跨国企业集团的所有成员实体发出一份通知。
报送实体须委任个人作为首要及次级联系人(分别称为“首要联系人”和“次级联系人”),获委任的人士毋须为开曼群岛居民。仅首要联系人可通过开曼群岛国别报告门户网站代表跨国企业集团提供资料。在首要联系人未作出回应或首要联系人作为跨国企业集团代表的身份有其他问题时,次级联系人将担任税务资讯局的“备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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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国别报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