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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简报

开曼群岛实益拥有权制度新要求

5 月 2018

继我们于2017年5月刊发开曼群岛实益拥有权制度的提示简报后,开曼群岛政府对《2017年公司(修订)法》(第2号)和《2017年有限责任公司(修订)法》(第3号)1 中的实益拥有权制度进行了修订,并进一步颁布了《2018年实益拥有权(公司)(修订)法规》和《2018年实益拥有权(有限责任公司)(修订)法规》2(统称“修订法规”)。修订法规对必须遵守实益拥有权制度的实体范围作了修订,并对豁免实体规定了新的备案义务。因此,在开曼群岛登记的所有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均应重新审视自己于实益拥有权制度下的义务,确保于2018年6月30日(截止日期)前遵守新规定。

谁必须遵守和有哪些豁免情况?

该法例适用于所有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或以存续方式登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其本身(或其是一间或多间法人实体的附属公司,而该等法人实体均属以下情况):

  • 于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经核准证券交易所上市;
  • 在开曼群岛监管法规下登记或持牌3;或
  • 由获批准人士4管理、安排、管治、经营或推动作为特殊目的公司、私募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或投资基金或上述公司、基金或计划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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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实益拥有权制度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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